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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加班 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

 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,就必须支付加班费,这是众所周知。但职工加了班,公司却未必一定要支付加班费。按规定,只有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,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,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。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的。
  
  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,工作期间,周某每日努力工作,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,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,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。一年合同期满,周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,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,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。公司认为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,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。而公司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。
  
  劳动部门解释说,周某工作的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,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,规定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;周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,但这不是公司的安排,是周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,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,因此周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规定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,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,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。
    
  另外,根据《劳动法》及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,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。但其前提是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”,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,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,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。
  
  本案中,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,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,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;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,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。因此,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。

(来源: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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